當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已邁出實質步伐。由于此前環保責任不明,監管難到位,企業常把環境治理責任推到“圍墻之外”,卻給環境造成沉重負擔。但隨著一系列頂層設計與環境執法深入落地,環境污染治理正實現從被動走向主動的轉變。
2018年無疑將成為環境保護更嚴厲的一年。自1月1日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正式邁入了全國試行的新階段。
生態環境損害往往具有長期性、潛伏性,尤其是兼具污染易、修復難的特點。一直以來,在水流、城市土地、國有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受到損害后,現有制度中缺乏具體索賠主體等規定,以致“污染源頭難預防、損害責任難追償”的尷尬頻繁出現。雖然也有一些法律規定了“誰污染誰負責治理”,但由于缺乏明確的治理標準及相應的制度保障,在實踐中難以落實。
在此背景下,針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中的諸多問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建設要求更加強烈,推進步伐也在不斷加快。公開資料顯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從2015年開始在吉林等7省市試點。兩年多時間里,試點地區涉及總金額將近4億元,并在賠償權利人、磋商訴訟、鑒定評估、修復監督、資金管理等方面初見成效。
此前的2017年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印發。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還進一步明確了賠償權利人的范圍,使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更能發揮威力。這一方案的出臺,對于改變長期困擾環境治理的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局面,是一次改革的破冰之舉。
6月25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提出要推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明確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應賠盡賠”。同時提出兩級政府的管轄權,即省級政府主要負責跨市地的生態環境損害案件,其他案件由省級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也就是將賠償權利人范圍從省級政府擴大到市地級政府。
即通過賦予省市兩級政府作為轄區內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權力人的職能和職責,環保部門將增加一個有效手段:要求違法企業拿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而為節約訴訟資源,針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除了可進行環境民事訴訟外,還可進行“磋商”,即賠償權利人與義務人可就修復啟動時間、期限的確定等進行磋商。無疑,這將給中國的環境保護帶來一場影響深遠的變化。
但這項制度改革最本質的目的不是懲罰,而是恢復受損的生態環境。污染、破壞的程度越高,有關企業等付出的成本也會越高。在眾多業界人士看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旨在通過更嚴格的法律,更嚴厲的追責,讓污染者承擔比之前更重的法律成本,形成倒逼機制,讓污染者認識到生態環境不是可以任由污染、毀壞的“公地”。
隨著多地紛紛出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辦法,我國環境治理將步入一個新的階段。下一步,環保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分“啟動、組織實施、深入落實”三階段推動各地制定實施方案。但就目前來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并沒有統一規定,對賠償資金的使用和環境修復費用的支付產生一定的阻礙。因而在污染企業面臨較大經濟壓力情況下,有必要借助環境責任保險和環境共同基金等機制,在追責與企業發展間實現平衡。
品牌建設部 楊國松 轉自 中國環保在線